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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资案例
案例:
2019年春节过后,某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公司接到一批大订单。由于时间紧,任务重,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,要求愿意加班完成订单的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名,对加班的员工,公司将依法支付加班工资。员工都希望多挣些钱,纷纷报名。公司便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,约定接下来的两个月,员工每个工作日工作13小时。加班半个月后,几名员工因疲劳过度病倒了,要求退出加班。公司表示,员工加班是签订了补充协议的,属自愿行为,不违反法律,员工也不能违约。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此事,及时要求企业责令改正。
分析:
国务院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:“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,每周工作40小时。”第六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,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”
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”
本案中,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为13小时,比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下可以延长的工作时间还多了2个小时,显然严重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十八条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。无效的劳动合同,从订立的时候起,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争议的,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。
可见,无论员工是否自愿加班,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超时加班补充协议,单位只要违反了法定工作时间标准、超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,都是非法、无效的,应予改正。同时,企业也应该认识到,超时加班对企业自身经营生产的危害。如果企业培养出的熟练工人由于不堪重负超时加班而纷纷倒下,或者由于疲劳等原因发生工伤事故,企业需要付出的代价,就远远不是加班工资了。
(作者单位:湖南省衡阳市人社局)